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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陶瓷行业政策精选

发布时间:2012-09-03 17:03:38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其中第二条、第十一条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号)其中第五条

   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

    关于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财政奖励政策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节能技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项目。单项节能要求年产能能力达500吨标煤以上。节能示范包括: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应用等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其中节水项目要求节水100万吨以上节材项目要求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机械行业必须提高5%以上,其它行业必须提高10%以上;清洁生产项目必须为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项目。项目必须为2011年以后建成,且未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

(二)选项原则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必须为2011年以后建成的项目,且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无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以及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奖励的标准

    节能技改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节能示范、循环经济项目依据项目类型,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大小,每项给予10-40万元的奖励。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其中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

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85号)其中第五条

    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和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程序。坚持20个工作日退税制度,缩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加快退税速度。

   (二)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继续实行分类管理,将守法依规经营的重点外贸企业全部纳入a类管理。
  (三)规范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和函调管理。探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退税风险预警信息,提醒出口企业注意防范风险,有效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全省出口货物的函调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提高出口货物函调的针对性和回函的及时性,从源头上有效提高和加快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速度。严格区分违规和违法界线,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不涉及骗取出口退税,一般性违规的企业,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企业合规合法经营。
   (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完善专门机构设置,充实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人员。进一步理顺、简化办税环节,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统一由窗口或专柜受理,即办事项当场办结,审批事项“窗口(专柜)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专柜)出件
 6、《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其中第三条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凡当年新招用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即符合申请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最高可享受人民币200万元的优惠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09〕28号)其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应用现代营销网络带动关联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强化质量品牌建设

推进企业开展产品采标和达标活动,健全技术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改造技术装备,推进精益制造,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质量和可靠性攻关,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8、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解读

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府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八个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项目RD01(或产品)证明材料;(2)项目RD02(或产品)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7、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的自评分说明及附件。

   (1)自评分说明(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附件(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价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1、自我评价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5、公示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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