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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年来省、市出台的技术创新等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13-10-17 16:02:45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年来,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等政策措施,含金量高,适用性强,现将有关政策要点摘要如下:

一、技术创新方面

主要政策:1.《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闽经贸技术〔2012〕617号),①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在现有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的基础上,保持资金总量的适度增长,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省经贸委内各专项资金对企业申报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在省级财政增加创新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②加快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新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诊断等全方位、开放式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为试验、检测等服务。③推进项目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支持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项目成果。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突破产业发展瓶颈的项目成果,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创投资金、担保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④大力推进品牌建设。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等措施培育和争创品牌产品,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价值。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成功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印发2013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2〕606号),支持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联合、民营企业品牌建设。申报要求:项目应符合上述支持重点,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须具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明确的平台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已完成相关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实质性工作。研发仪器设备补助项目必须已完成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投入。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民营企业品牌建设项目可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简表》并编制《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依托组建单位等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认真核实和筛选,并填报《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后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原则上推荐申报3项(福州市、泉州市可推荐申报5项);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项目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原则上分别控制申报2项、7项。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电子文档。

3.《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等。对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S22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自2012年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设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依托园区和产业基地,每年重点扶持1-2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7.《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等。

8.《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增强产业集群技术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体系,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研究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行业协会与企事业单位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托产业集群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或引进国内外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我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奖励人才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实施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双百工程”,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符合“双百工程”要求、对产业集群技术创新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骨干企业申报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以上资金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重点产业产业链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4号)引导扶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按照我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奖励人才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申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以上资金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二、技术改造方面

主要政策: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1500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2.《关于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42号):“百项千亿”项目按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贴息,其中以技术设备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对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达3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达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或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4.《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闽经贸运行〔2013〕240号):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对“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新增贷款的5%给予贴息,其中以设备技术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申请条件:①由经贸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②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设备技术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属于一般发展水平县、“一业一策”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设备技术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5.《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我市行业内首家引进国外单条生产线或单台先进设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市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设备总价(以发票或海关报关为准),专项支持企业研发和人才投入。

6.《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3〕115号):2012年区级实际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其它县(市)级100万元以上企业(含)的项目实施企业,按照项目建设期内购买生产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分等级分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比例不超过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7.《关于申报2013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泉经贸技术〔2013〕302号):建设期内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或技术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列入泉州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按上述补助额度上,再增加10%的资金补助额度,最高限额为110万;对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按上述补助额度上,再增加20%的资金补助额度,最高限额为120万。申报条件:符合《泉州市2013年重点产业投资导向》(泉经贸技术〔2012792号)的要求;项目发展潜力大、投资见效快,经现场考察实施进度较快,能真正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项目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且已开工实施的项目;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大于50万元(含);其他县(市)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大于100万元(含);对列入2013年泉州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印染行业转型升级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

8.2013年省技改项目库申报条件: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技改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分为在建和前期两类;在建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开工建设的;前期项目要求筹建单位已明确,正在办理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预计2013年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级重点技改项目需纳入储备项目。

三、节能减排方面

主要政策: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吨标煤的奖励。

2.《泉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企〔2013〕293号)。⑴扶持标准:省级财政切块资金的扶持标准,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扶持标准,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节能(循环经济)效果进行研究确定。⑵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工业领域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或年节电量达80万千瓦时,其中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将择优安排省级财政节能(循环经济)资金予以扶持或奖励;项目必须在组织申报的上一年度时间内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且项目开工建设距组织申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列入国家“十二五”节能低碳行动万家企业名单、认真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成能源审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在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中表现优良的企业,其申报的节能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市、县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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