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03 09:13:44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福建企业之后排污必须先“领证”。
《办法》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三是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是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是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环保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排污许可”为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严控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环境监管方面提供了重要支撑。我国早在2003年就启动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目前全国20多个省市已出台自己的排污许可办法,在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各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还表示,环保部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性的排污许可办法,通过环境容量情况确定科学的排污量,进而为排污权交易做好基础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泉州市近日已启动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计划今年该市将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相关链接: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4日印发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细化了对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的范围,并首度明确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无证排污、不按照规定排污的行为,将会受到5至10万元罚款或刑责追究。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7日印发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级别排放量的企业及已上市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7日印发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于2013年底,已有940家企事业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各级环保单位不得审批其新扩改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在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安排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