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8-05 10:24:45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申报第106届及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的紧急通知
[ 贸发处 ] [ 2009-08-03 18:40:02 ] 点击数:
闽外经贸[2009]30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第106届广交会组展工作通知》(商广函〔2009〕354号)、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就组织申报第106届广交会车辆(户外)、工程机械(户外)两个展区新增品牌展位及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展位类别
(一)第106届新增的品牌展位
车辆(户外)、工程机械(户外)两个展区,共计37个展位。
(二)第107届品牌展位
除车辆(户外)、工程机械(户外)两个展区外的其他品牌类展位,共47个展区10000个展位,具体包括:
机电商会:家用电器、大型机械及设备、小型机械、电子消费品、电子电气产品、计算机及通讯产品、摩托车、汽车配件、自行车、照明产品、工具;
五矿商会:化工产品、五金、建筑及装饰材料、卫浴设备;
轻工商会:鞋、餐厨用具、日用陶瓷、工艺陶瓷、玻璃工艺品、玩具、家具、箱包、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办公文具、家居装饰品、节日用品、礼品及赠品、钟表眼镜、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
纺织商会:男女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童装、服饰饰物与配件、家用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
医保商会:医药及保健品、医疗器械;
食土商会:裘革皮羽绒及制品、地毯及挂毯、食品、园林用品、土特产品;
外商协会:编织及藤铁工艺品。
二、申报资格条件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商贸促函〔2009〕200号),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企业须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
(三)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
(四)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详见附件1),企业所申请展位对应商品的自营出口额按2008年度海关出口额计算;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六)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七)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八)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每家企业单个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进行特装布展,不得与一般性展位粘连;
(九)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三、申报对象
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第106届新增的车辆(户外)、工程机械(户外)两个展区品牌展位及第107届的各类品牌展位(原有品牌展位均须重新申报评审)。
四、申报材料
申报第106届新增品牌展位及第107届品牌展位的企业,应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填写《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盖章确认,附件2,),并附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上述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个展区一式两套并装订成册。
五、申报时间
(一)申报第106届新增的品牌展位
(二)申报第107届品牌展位
六、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对我省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深入推进出口品牌带动战略的实施,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积极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各申报企业务必按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省外经贸厅(贸发处)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我厅将按商务部所制定的评审指标与评分标准(附件3)审核评分后分别上报商务部及各相关进出口商会。
联系人:赵晶、梁勇、赵维玲、陈纯尘
电话:0591-87270171、87270173、87270176、87270231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楼(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