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9 16:01:16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日,由我厅草拟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以下简称《措施》)。《措施》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培育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新优势,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
《措施》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的执行情况,围绕电子商务发展中凸显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四个方向九条具体措施,《措施》政策申请对象为在闽(不含厦门)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
九条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向:
(一)推动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促进闽货扩大网络销售
对应措施为第一、二、三条。
《措施》第一条,打造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
该措施着重支持我省优势产业发展自营且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
1. 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平台择优给予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平台且网上销售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部分补助: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措施》第二条,推动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
该措施着重鼓励我省优势产业、优质产品借助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增强福建优质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1.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平台择优给予奖励: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平台且网上销售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部分补助:对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措施》第三条,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该措施着重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开展全渠道运营,支持生活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传统商贸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创新。
对网上年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对应措施为第四条。
《措施》第四条,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该措施着重推进我省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1.开展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工作:对获评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工作。
2.拓展我省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省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配套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视成效对企业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
对应措施为第五、六条。
《措施》第五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该措施着重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集散配送、展示交易中心用地补助: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2.物流补助(奖励):(1)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2)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进出口奖励: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措施》第六条,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
该措施着重推动电子商务与我省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以电子商务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
1.鼓励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自贸试验区并给予一定到资奖励: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我省自贸试验区,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2.支持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服务于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经省商务厅评定,择优予以奖励。
3.支持海峡两岸和面向海丝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经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渠道、推介我省名优产品。
(四)进一步优化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对应措施为第七、八、九条。
《措施》第七条,推进电子商务育才工程。
该措施着重破解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的人才“瓶颈”。
1.外引贤才:(1)对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省商务厅认定,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2)对企业成功引进高级人才产生的猎聘费用,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内培育才:(1)认定一批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并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的补助;(2)对开展电子商务专才培训且通过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3)对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企业学员,依相应等级给予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初次获得证书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鉴定补贴。
《措施》第八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该措施鼓励各设区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本土企业做大做强。
1.建设福建省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库:(1)从市级以上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中甄选,实行动态跟踪、管理;(2)每年择优对50个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3)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简化审批审核手续,强化要素保障。
2.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方式提升规模水平:对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后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并购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措施》第九条,进一步加强融资支持。
该措施着重解决电子商务企业“融资难”问题。拟参考省内外成功经验,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助保贷”企业资金池,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补偿;推广“邮E贷”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金融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