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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14条意见“助产”自贸区企业

发布时间:2015-07-30 17:35:06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日前由厦门市场监管局和自贸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共14点,让在厦门自贸区内设立企业更加便捷。
  解读一:外资准入更便利
  以后,自贸区内要成立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意见》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备案制,该备案可以在投资实施前,也可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而在此前,设立外资企业需要事前备案后登记,仍带有少许审批色彩。
  同时,境内自然人可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和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也有所放宽。如允许护照作为境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已提交公证认证原件存档的,允许提交复印件办理商事登记。
  解读二:企业可就近登记
  为解决海沧和岛内两区域主体就近登记的问题,《意见》明确自贸区岛内区域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自贸区局登记;自贸试验区海沧区域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海沧区局以市局名义登记,便利商事主体就近办理登记。
  同时,为满足企业特殊需求,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作为行政区划,对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名称,允许使用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
  此外,原来规定的自贸区企业“必须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意见则明确住所在区内的企业可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区内区外联系。
  解读三:试点全程电子化登记
  厦门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除企业设立“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公示”外,还将对接电子营业执照。此外,自贸区内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也将试行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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