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9-29 15:32:42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 125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正式印发施行。为更好了解政策,加快我省开发区创新提升,引导开发区成为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现对《八条措施》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解读。
一、《八条措施》出台背景和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开发区不断壮大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开发区102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30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72个。2014年,全省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846.19亿元,占全省28.5%;工业增加值5069.48亿元,占全省48.6%;税收收入899.29亿元,占全省19.1%;实际利用外资24.49亿美元,占全省34.4%;出口总额533.59亿美元,占全省47%。
去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主持召开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对提升开发区发展层次和水平做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推动开发区新一轮创业发展,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促进开发区创新提升的政策措施。
为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商务厅对全省不同类型的开发区展开了调研,拟定《八条措施》初稿,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了40多个开发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厅等省直13个部门意见。省商务厅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经9月6日上午苏树林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 125号)。
二、《八条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提出要强化规划引领,要求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抓紧修订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托已有的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主导产业。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类型和省级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针对性的促进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提升开放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更大程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找准定位;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
(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强调要加强开发区招商队伍能力建设,探索招商引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展精准招商、集群化招商、以商引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要求各开发区重视欧美地区“小而专”企业在核心技术、自主品牌方面的优势,开展引技引智。明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和世界500强项目给予奖励补助政策。
(三)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出省各类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开发区联合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促进机构。明确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给予省级资金补助政策。
(四)坚持绿色集约发展。提出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科学制定开发区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建筑容积率、节能减排降碳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用地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加大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支持土地开发完毕的开发区整合所属县(市、区)现有工业园区和周边工业用地,扩大开发范围。
(五)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实行归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强调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开发区管理模式,根据开发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其管理模式。对于功能相对单一或区域面积较小的开发区,可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或交由法定机构管理等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区域面积较大、功能相对综合的开发区,可实行“政府管理+开发公司运营”的管理模式;对于区域范围和行政区重叠或基本重叠的开发区,可以依法规范融合发展,探索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不另设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于确需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应从严控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建立开发区收益与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及省级财政部分外,与所属市、县(区)财政体制由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原则,经与开发区协商后合理确定。如实际管理需要,开发区所属市、县(区)在编列财政预决算、统计财政收支等数据,可将开发区作为其中数单列反映。强调省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推荐安排国家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地方债券资金时,适度向开发区和开发区内的企业倾斜。规定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项目。
(七)完善开发区统计制度。强调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开发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其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要协助辖区内开发区做好统计工作。
(八)实施动态管理。提出要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支持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扩区。完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从2016年开始,经过年度综合评价,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
三、《八条措施》有哪些亮点
一是注重对外招商。更加注重引进大项目、好项目,明确从2016年起,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超过3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500万元。对新引进的《财富》杂志公布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二是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促进机构。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审核认定,由省科技厅按新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用房补助;评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三是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用地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规定开发区年度用地、用林计划指标在其所在设区市实行单列,年度围填海计划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开展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各开发区可根据前三年平均供地量的30%申请安排收储土地。
四是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各地方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不统一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开发区实行归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同时,明确建立开发区收益与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及省级财政部分外,与所属市、县(区)财政体制由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原则,经与开发区协商后合理确定。
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出从2016年开始,通过年度综合评价,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对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名的开发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末位的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逐步做到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