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8 16:36:24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日,福州出台政策,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将可获资金奖励,最高奖150万元。
其中,六类项目符合条件可申请奖励:
节约能源改造项目
以近几年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为主要内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节能改造,申报项目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
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奖励300元,封顶150万元。
节能应用示范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非制造业)在其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项目实施后具有适用性和示范性的应用项目,节能率达10%以上且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
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节能100吨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申报项目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效果;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且节约率或提高率达20%以上。
申报单位的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可测定的效果或效益给予奖励,按投资额3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1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扩建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产,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节能环保证明,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
其产品扩大再生产达到条件的,按投资额100万元的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按照规范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资金奖励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各级节能机构开展节能监察、能源信息报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系列活动、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项目评估、评审、用能权交易、节能宣传、培训、表彰等活动的给予经费支持;获得绿色制造系统集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对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省级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为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其它能力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