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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代化海关法典生效

发布时间:2016-05-24 16:53:58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新的《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已于2016年5月1日生效。《欧盟海关法典》旨在将1992年制订的《共同体海关法典》现代化,而后者现已废除。
对上述法律框架实行现代化,目的有3方面,一是简化欧盟海关程序;二是针对非法货品,或者不遵守欧洲环境、健康和安全规定的货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三是利用新的资讯科技系统,建立全电子化环境,加强各海关当局的合作。
新法律框架包括3项法例:制订《欧盟海关法典》的第952/2013号规例(欧盟海关法典规例)、第2015/2446号授权规例(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和第2015/2447实施规例(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
《欧盟海关法典》带来与贸易商有关的重要变化如下:
——废除「首次销售出口估价」(First Sale for Exportvaluation)规则,并引入“最后销售出口规则”(Last Sale for Export rule)。根据新规则,进口商必须使用货品被带进欧盟关税区之前最后发生的销售价格。
——扩大并阐明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及许可费在何种情况下会根据欧盟海关法征税。
——对具约束力关税资讯(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简称BTI)的重大改革。有关改革涉及取得BTI决定的条件、BTI决定的有效期(由6年减至3年),以及确保各成员国海关当局发出BTI决定一致性的新机制。
——修订认可经济营运商资格。一方面,收紧取得认可经济营运商资格的准则。另一方面,增加对已取得这项资格者的优待。
——改革现称“有经济影响的通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withEconomic Impact)。此外,在《欧盟海关法典》下,这些程序改称“特殊程序”。
——引入更详细的规则,以认定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特别是产品“进行最后、实质性及符合经济原则的加工程序”的准则,应符合更具体的规则。“合资格作业”的清单已扩大。此外,就上述“合资格作业”清单没有涵盖的产品引入“一般剩余规则”(general residual rule)。最后,“最低作业”清单适用于所有货品(非仅是纺织品)。该清单列出不足以让某种货品取得非优惠原产地待遇的活动。
——《欧盟海关法典》的另一大改变,是转向无纸化、完全电子化的环境,使用新的资讯科技系统连接欧盟各成员国海关当局。不过,新的资讯科技系统显然不能在2016年5月1日前全面运作,因此,欧洲委员会通过另一授权条例(欧盟海关法典过渡性授权法),暂停适用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的有关规定,并订立数据交换及存储的过渡性规则。即是说暂时仍允许使用现有系统,即纸本系统。《欧盟海关法典》预计到2020年全面实施,上述过渡性规则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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