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29 17:09:25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昨日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正式提交一审。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按照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草案》还设置了诸多激励措施的章节。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安排本级节能资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符合节能投资导向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资,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