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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陶瓷反倾销 律师支招巧妙应诉

发布时间:2010-06-12 11:58:26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就在欧元贬值引发人们对中欧贸易前景的悲观预期之时,一个典型案例开始浮出水面。欧盟正在酝酿对华陶瓷产品的反倾销立案。

    由于中国每年对欧出口的陶瓷产品超过3亿美元,此次反倾销案件的影响将颇为巨大。据不完全估计,可能将有数千家中国企业被卷入。

    资深的反倾销律师、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主任合伙人张毅向笔者透露,欧盟很可能会在6月16日立案,商务部则会在第二天召开全国陶瓷企业的通气协调会。目前,由各省外经贸委组织的地方企业通气协调会正在进行之中。

    欧盟经济危机的后遗症

    “在遭遇全球经济危机时,各国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都有其滞后性,根据过往20年的统计,每次经济危机1年后,是各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期。”张毅提醒,在这一时期,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将绝非独家,中国企业必须对未来一段时间出口环境的变化做出理性客观的评价及预警。

    事实上,早在案发之前,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研究院院长霍建国就曾公开表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比较严重:“5~6月以及第三季度反应会比较明显,我国对欧出口增速可能会下降6%~7%。”

    显然,欧债危机诱发的欧洲经济二次探底加剧了市场需求的萎缩,其国内购买力的降低,导致欧盟本国产品在与中国产品的竞争中压力增大,这也是引发反倾销立案申请的重要原因。

    据张毅介绍,由于担心市场转移,当前反倾销调查的全球连锁效应更加明显。近几年,印度、韩国、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菲律宾相继对中国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这也导致欧盟产业担心中国产品会大量低价向欧盟市场转移,争取在欧盟更大的市场份额。例如中国轮胎行业,也在近5年遭遇了澳大利亚、埃及、南非、土耳其和美国等多次反倾销调查。

    “当贸易全球化越来越深化的时候,整个出口系统的神经也正在变得越来越敏感,出口企业可能更需要从全球市场的高度对未来的出口形势做出预先的判断。”一位出口企业负责人感同身受地告诉笔者。

    不合作企业往往被征收最高反倾销税率

    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欧盟的反倾销规则有许多不同之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抽样调查程序。

    张毅告诉笔者,由于中国产业结构特点,在某些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企业数量可能比较多,欧委会为了在调查启动阶段能够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程序,通常在立案时要求应诉企业填写抽样调查表。而在此前对瓷砖提起过反倾销的印度、韩国和巴基斯坦并没有抽样调查这一程序。

    据了解,这些调查表主要针对企业的出口量、生产规模及产品的基本情况。欧委会立案后15日内,应诉企业应向欧委会提交抽样调查表回答,以供欧委会决定是否采用抽样调查程序。通常来说,欧委会会选择那些出口数量大、在地理分布上有代表性、生产种类比较齐全、内销数量较大的企业进行抽样。由于调查需要在一年半内结束,因而被抽样的企业往往只有7~8家。

    在抽样调查程序的基础上,欧盟反倾销规则要求涉案企业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张毅提醒说,“在欧委会公告被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应在15日内填写并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同时在公告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在37天内填写并提交生产商/出口商倾销调查问卷。”

    “未被抽样的企业也可在上述时限内主动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和倾销调查问卷以获得自己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张毅提醒说。由于欧盟问卷的时限性要求较强,被抽样企业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问卷,则会被视作不合作企业,直接的后果往往是被征收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

    对于出口贸易商来说,区别于印度反倾销调查会给予联合应诉的生产商和贸易商捆绑的反倾销税率,欧盟的反倾销税率仅给生产商,这对贸易商来说,往往意味着将承受最高的反倾销税率。

    另外,目前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还需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单独税率。“欧委会制定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对企业的公司性质、财务体系和财务记录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及财务制度和财务记录不是很完善的企业很难通过‘五条标准’的检测。”张毅说。

    律师支招应诉欧盟反倾销

    目前不少涉案陶瓷企业均表示了应诉的意愿。佛山陶瓷已经召开了“欧盟瓷砖反倾销调查案情分析及应对策略座谈会”。

    这一涉及到整个行业的反倾销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针对欧盟独特的反倾销规则,企业应该如何应诉?

    张毅提醒,由于欧盟只有可能给中国应诉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因此贸易公司应诉没有意义。

    “由于本案涉案和应诉企业可能有上千家甚至数千家之多,欧盟采取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很大,这需要企业在应诉前就考虑好是否愿意被抽样调查。”张毅说,如果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不愿意被抽样调查,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技术手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规避获得被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被确定为抽样企业再反悔就会被认为是不合作企业而被征收最高额的反倾销税。

    而自营出口或者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则要尽量在抽样问卷中提交自己直接和间接的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以获得代表性。但这一类企业一定需要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一、企业至少要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和原始单据支持所有出口、内销和成本数据。二、如果存在转制的历史,那么在这过程中一定有法律文件和财务报表、单据予以支持。三、企业不能享受国家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并且没有国有集体股份。

     除此之外,企业要想应诉成功,还需要获得进口商的支持。“根据我们以往应诉欧盟塑料袋和劳保鞋等案件成功的经验,在做出应诉决定前,必须要获得进口商的各种支持,无论是提交数据一致性还是排除部分产品免于征税或者低税,都需要他们一起配合,联合下游直接用户去说服调查机关。”

    张毅提醒,与国家商务部主管反倾销部门和商会保持密切联系,争取获得政府和行业方面的支持同样重要,“根据以往应诉的经验,企业在遇到一些涉及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具体问题时,政府和行业的大力交涉是取得胜诉的保障。”张毅说。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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