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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DS397案裁决关于反倾销措施“单独税率”的复审公告及其分析

发布时间:2012-06-11 11:40:4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为履行2011728日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的DS397号裁决结果,欧盟委员会于2012323日发布复审公告,邀请受到目前为止仍然生效的52项产品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单独税率”的复审。

1. 欧盟关于个案处理待遇的“单独税率”规定

以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中, 欧委会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要求应诉企业必须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才会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即应诉企业只有证明符合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欧委会才会根据该企业的出口价格与企业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该企业的倾销幅度,从而获得企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对于那些被欧委会否定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想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则需要证明本企业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规定的个案处理(IT)待遇的五项标准:

Ÿ 标准一:如果是合资或部分外资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出口商的资金和利润能够自由汇出;

Ÿ 标准二: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能由公司自主决定;

Ÿ 标准三:多数股份由私人持有,董事会或者关键管理职位上的政府官员明显为少数或必须证明其完全独立于政府; 

Ÿ 标准四: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Ÿ 标准五:如获单独税率,则政府的干预不会导致(通过该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

如果应诉企业获得了个案处理, 欧委会将采用该企业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该出企业的倾销幅度,从而计算出该企业的单独税率。否则,欧委会将对该企业适用全国统一最高税率。

2. 企业个案处理待遇的“单独税率”申请程序

中国企业申请个案处理待遇,从而获得“单独税率”的程序非常复杂,对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有极为不理的影响。

(1) 填写市场经济地位问卷(MET/IT问卷-小问卷)

1)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申请个案处理待遇--获得单独税率

应诉企业在欧委会规定的时限内(此前通常是立案后或抽样决定后15天或21天内)填写并递交市场经济问卷(“小问卷”)的所有问题。也就是:凡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也同时被视为申请了个案处理待遇,即当企业不能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时,欧委会将自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个案处理的条件。

2) 只申请个案处理

应诉企业在欧委会规定的时限内(此前通常是立案后或抽样决定后15天或21天内)仅填写并递交市场经济问卷中的个案处理的相关问题,相对来说少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是也给企业造成了很重的应诉负担。

(2) 填写出口商问卷---大问卷

 欧委会同时要求中国的应诉企业在立案之后或者抽样决定之后的37天内递交出口商问卷,基本上是要求回答所有的问题,因此这对我国应诉企业来说也是极为不公正的,特别是那些仅仅个案处理的企业来说,尤为不公平。

(3) 实地核查

 是否给予个案处理,并获得单独税率,对于企业来说,还要结合实地核查这一关,核查这一关对企业来说负担就更重了,通常在这2-3天左右的核查过程中,以及核查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过程中,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并且会对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1、 中国应诉企业无法获得“单独税率”的原因分析

根据欧盟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国应诉企业无法获得“单独税率”原因分析:

(1) 不符合个案处理待遇标准

中国应诉企业被欧委会拒绝个案处理待遇的最常见理由是不符合个案处理待遇的标准二和三。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本身是国有企业,或其企业或高管人员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或政府部门存在种种关联关系,另外也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等问题等。

(2) 不应诉或应诉后不配合以及提供误导信息等

1) 钢铁案件,有些国有企业直接选择参加无损害抗辩,而不选择倾销幅度方面的应诉,担心无法获得单独税率。

2) 聚酯短纤案件等案件,有些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过程中被否定市场经济地位,同样也不给予个案处理,而无法获得单独税率。

3) 陶瓷产品和不锈钢管等案件, 由于存在着关联企业披露等问题而导致没有获得单独税率。

4) 自行车案件等, 主要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是也由于种种原因不给单独税率。

5) 由于企业在遇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选择不配合、提供误导信息等原因,而影响到个案处理待遇,从而无法获得单独税率。

3. “单独税率”的规定对我国应诉企业造成的影响

 单独税率问题对我国企业的应诉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没有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适用全国最高税率

在参加应诉的我国企业中,参加全程应诉的企业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之后,如果没有获得单独税率,其结果与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的结果完全相同,这是企业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做法。

(2) 选择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

有些在调查期间内出口比较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担心被抽中之后,既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无法获得单独税率,也就是参加不参加应诉的结果都一样的可能性很大,而选择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

(3) 单独税率影响到企业乃至于整个案件的价格承诺问题

    按照欧委会以往的规定或者做法,只有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才有权提起价格承诺,那么由于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这些企业就失去了提起价格承诺的机会。

(4) 单独税率对加权平均税率的影响

在欧盟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如果由于某抽样企业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而导致该企业的税率为最高税率,这不光影响到该企业的税率,也影响到那些积极配合应诉但是没有被抽样的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的高低,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会直接导致该加权平均税率的幅度的提高。

例如:欧盟2010年的不锈钢管反倾销案件,抽样企业有三家,其中有两家获得单独税率(税率分别为48.3%48.6%),而一家企业没有获得单独税率(71.9%,也就是最高税率),而配合但是没有被抽样的企业的结果为56.9%,具体情况如下:

1) 江苏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71.9%

2) 上海金昌不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48.3%

3) 温州市江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48.6%

4) 附件I所列其他配合出口生产商56.9%

5) 全国普遍税率71.9%

(5) 临时复审机会的丧失

由于应诉企业没有获得单独税率,按照欧盟的现行做法,这些企业就没有机会提起临时复审,也就没有办法通过临时复审改变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丧失了改变税率并重新进入生产的机会。

4. WTO争端解决机构DS397案的简单回顾和影响

 2009131日,欧盟对来自中国的紧固件做出最终反倾销裁决,裁定对抽样企业分别征收零至79.5%的反倾销税,对未抽样的配合企业统一征收77.5%的反倾销税,其它企业适用的全国统一反倾销税则高达85%2009731日,中国政府向欧盟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中方认为,欧盟在该案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WTO规则不符之处,违反了欧盟在WTO项下应承担的义务;裁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双方磋商未果后,本案于20091023日进入专家组程序。2010123日,专家组公布裁定报告,部分支持了中国主张。中、欧双方分别于20113月提出上诉。2011715日, WTO上诉机构公布裁决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即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对来自非市场经济成员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设定个案处理待遇(分别裁决)测试,并以此决定是否给予单独倾销幅度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10条。上诉机构认为,个案处理待遇(分别裁决)制度本身是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201172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12124日,中欧双方同意,欧盟在20121012日前修改其法规。

根据DS397案的该裁定,欧盟反倾销调查中任何中国企业均无需证明自己符合所谓的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标准,就可以享有获得单独税率的权利。也即,无论中国应诉企业是否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均无需经过是否符合个案处理待遇标准的审查,就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单独税率。因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在今后的应诉过程中将会消除前述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积极性。

5. 提起复审的条件

根据欧委会的复审公告,凡是在欧盟反倾销措施目前仍有效的反倾销裁决中受到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规定影响的如下中国企业均可申请本次复审:

(1) 被拒绝给予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的曾应诉的中国出口生产商;

(2) 认为因负担太重或认为不能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标准所以没有配合调查或没有申请分别税率的中国出口生产商;

6. 公告中就提起复审以及复审原则

 对于欲申请复审的中国企业来说,公告中提醒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应对照前文复审条件,自查自己是否属于有资格的复审企业。

(2) 提起复审需要提供的信息:原审调查期间内企业对欧盟的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信息, 如果因原审调查时隔太久而无有效记录时,将有可能调查本公告发布前最少六个月的出口欧盟数据。

(3) 复审一旦发起,即使企业申请撤回复审,欧委会也有可能不同意撤回而继续调查直至结束。

(4) 经复审后反倾销措施可能会被取消、修改或维持,即复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7. 就该提起复审有关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欧盟为了改变有关反倾销法律和时间做法发出公告要求中国受到这一问题影响的企业提起复审要求,这是我国政府在与欧盟就其不公正做法进行抗争的过程中,取得的实质性成就,也会对今后我国企业的应诉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欧盟的法律修改涉及到的案件比较多,涉及到欧盟到现在为止仍然有效的所有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因此,针对这一次的邀请复审的公告,我们应该注意在庆祝胜利的同时,防止欧盟走过场,力争将胜利果实落实到实处。

(1) 对国内企业来说要利用好这次复审的机会

鉴于前面单独税率问题对我国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我认为涉及到的复审的范围应该是:

a) 参加了原反倾销应诉,但是无论由于任何原因没有获得单独税率的应诉企业;

b) 由于任何原因没有参加欧盟原反倾销调查的不合作企业;

c) 由于在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由于某抽中的企业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而对加权平均税率可能或者肯定有不利影响的未抽样企业。

d) 没有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但是在去年下半年有出口调查产品到欧盟的企业。

8. 针对欧盟复审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欧盟为了履行义务而对违反WTO的法律和做法进行修改或者弥补的做法,以及是否合理、是否适当,我提出我的简单的观点或者看法。

a) 欧盟的复审的邀请的公告的做法对我国企业来说增加了复审的负担;

b) 经核查未给予单独税率的企业

欧盟的任何一个反倾销措施,欧盟政府都有相应的应诉企业的信息和档案,欧委会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当年的档案和数据或者信息,有针对的对受到某反倾销措施单独税率影响的企业的结果进行拨乱反正,并给予相应的单独税率; 而不是让受到影响的企业自己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c)  对于没有参加的应诉企业

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则应当给予机会提起复审, 重新确定税率,但是对于这些企业,如果提供了当年的出口 数据,是简单地给予相应的加权平均税率还是给予单独税率 的问题,同样对于提供前半年的出口数据的企业的结果如何确定等问题应该明确的做法,否则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 仅仅通过本次的复审给予加权平均税率的话,会影响许多企 业的积极性。

d) 对于只有全国统一税率的反倾销措施

对于那些没有给予任何一个应诉企业单独税率而导致没有或者出口欧盟很少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取消该反倾销措施,因为根本没有复审的可能性,并且在一定的时期之后才可以重新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e) 其他企业的知情权

对于那些受到影响,并且有未给予单独税率的企业提起复审请求 之后,欧委会应当及时发出立案公告,并且让该调查产品的其他 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有权利选择是否加入该复审程序,并给予单独 税率的机会,这涉及到未被抽样的企业和可能希望参与的企业。

如果某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经过复审得到了调整,那么应当将相应的加权平均税率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样,应当给予其他的企业参加的机会,因为这样的复审的结果如果会影响加权平均税率的可能性的话,如何调整,涉及到许多复杂问题,应当进行协商解决。

e) 复审不征税原则

对于参加复审的企业的税率的可能调整,应当按照复审不增税的原则进行,而不是欧委会在公告中所说的有可能通过复审,税率有增加的可能性。

f) 复审程序问题

对于复审的程序问题应该以不增加企业的负担为原则,不同意其公告中所说的:一旦复审,将会进行到底,不允许中间撤出复审的要求。

g) 是否可以继续挑战欧盟的这套做法?

在与企业进行联系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导致企业的复审积极性不够高,影响到我们扩大战果,例如: 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律师费、企业受伤太深不愿意参加应诉、有的涉案企业已经转产、有的根本不出口到欧盟、有的原始的数据没有很好保存、复审程序和复审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等,因此,欧委会仅仅这样发出复审邀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则或者规则精神,能否就该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并找到一个更为有利的方案。

h) 挪威三文鱼案件是否可以借鉴?

挪威告欧盟三文鱼的案件,尽管与我们涉及的案件不同,但是该案件,欧盟的做法是否值得借鉴?该案件,欧盟是以某些成员国主动申请要求欧盟对挪威的出口三文鱼进行临时复审,并且复审的目的是:是继续还是撤销该反倾销措施,或者修改该措施,最终的结果是取消措施,在复审期间欧盟在WTO败诉,并承诺履行期义务,为此,最终结果是取消该反倾销措施,并且或者可能修改欧盟与挪威之间的三文鱼贸易协议(这一点在写这份材料时未经证实)。而且该复审的通知中并没有上述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做法。,

9. 我们应该采取的策略或者措施

(1) 关于欧盟复审的程序上和实体上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

(2) 对这些措施的详细的情况进行调研,了解我国企业状况、出口情况、以及应诉的意愿等,然后在掌握这些信息之后再与欧盟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涉;

(3)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如果企业通过应诉有可能受益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支持,尽量让企业参与复审;

(4) 继续与欧盟进行交涉,应该根据不同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调整;

(5) 欧盟此事不仅仅关系到欧盟的做法本身,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在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问题,因此处理好欧盟的复审事宜,对我们处理其他国家的类似问题均有借鉴意义,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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