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4 10:46:55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2015年1月1日,新年伊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保护部还陆续出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等配套文件,让法律规定的罚则不再是一纸空文,意味着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会非常高。
新环保法“杀”来
作为一直以来被公众认为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陶瓷行业,也再次感受到更强的环保政策压力。业内人士认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将使陶瓷行业进入产业结构调整重组的快车道。
行业兼并重组将成新常态
2014年最后一天,接受《陶城报》采访的临沂陶瓷协会秘书长李继葆,正在去山东淄博一个电厂考察的路上,他是和当地的环保部门一起,去了解陶瓷行业外的除尘技术。
新环保法落地到陶瓷行业,执法依据则是备受争议的《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虽然经行业努力环保部对该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但依然被认为是相对严格。
“企业对部分环保标准还难以达到,特别是颗粒物的排放,还是一个大的难点。”李继葆说,所有的企业都有不少的压力,但也只能变压力为改造升级的动力。到目前为止,李继葆和当地的企业已考察过广东、福建等产区的技术改造,开始转向行业外的企业取经。去年临沂罗庄大多数陶瓷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料场和车间全封闭的改造,现在利用春节窑炉检修这段时间,进行改造升级。
“按现在考察和正在实施的工程来看,平均一条线都得400多万,所以陶瓷企业一般都得投入一两千万进行改造。”李继葆说,新环保法特别是新的《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企业对环保的投入成本肯定是巨大的,而且不止是一次性的投入,后期运营费用也会非常高。因此,没有研发能力缺少品牌竞争力的企业,出现转型、转产、停产或者是破产的现象,是很自然的事情。“我敢肯定,2015年到2016年,出现倒闭的企业不止一家两家,可能还会很多”,李继葆认为。
新环保法倒逼陶瓷企业转型升级,迫使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上移,但由于产能过剩,难以向下游消费用户转移成本。最终,环保成本将大部分由企业来承担,因此淘汰落后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将成为今年行业的新常态。
佛山市建材行业协会秘书长孔海发认为,国家通过新环保法和新标准的执行,来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淘汰一部分落后的企业,陶瓷行业以后会更加规范,行业里面投机取巧的机会会越来越少,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
“现在企业可能需要投入几百万或者几千万的资金,表面上看是提高了成本,但因为淘汰的企业腾出了市场空间,竞争不会像以前那么激烈,中低档的产品,对市场的冲击也就会减少。”孔海发认为,陶瓷产品价格的提升空间会相应增加,这对陶瓷行业市场价格的培育,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欧神诺董事长鲍杰军认为,环保大趋势已成为行业共识,每个建陶企业都应该顺势而为。同时鲍杰军还指出,比环保标准更加严峻的,还有行业劳动安全问题。“劳动安全法一旦实施,对于建陶行业的影响一点都不亚于环保法,几乎绝大部分企业现有厂房都需要推倒重建。”鲍杰军在接受采访时说。
记者从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了解到,由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已经进入审议阶段,2015年完成修订,2016年开始实施。据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长缪斌介绍,这将是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史上第一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现在的企业,有70%都是不达标,需要进行改造的。”缪斌说。
新法亮剑污染五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按日计罚。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按日计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关键词二:行政拘留。
新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键词三:引咎辞职。
针对政府不作为的行为,新法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四:公益诉讼。
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明确了公益组织的诉讼权利: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关键词五:信息公开。
新法还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政府和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同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