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1 17:28:4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闽经信投资〔2015〕20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闽经信投资〔2015〕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就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属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以及产业创新重大专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兼并重组专项、高技术船舶补助、模具材料专业供应商奖励等类别项目径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
(一)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
(2)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3)2014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上。
(4)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建设期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5)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机器换工”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并列入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发布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完成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且采购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机器换工”专项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4)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龙头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
(2)自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补助标准
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可与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优惠政策叠加。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
(四)货梯购买补助
1.申报条件
(1)投资新建4层以上(不含4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不含4层)厂房并新增货梯。
(2)标准厂房建设地点位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
(3)标准厂房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7月3日)起建成并验收合格。
2.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货梯发票。
(3)标准厂房和货梯验收资料。
。。。
(九)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申请省级技术创新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列入“2015年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库中筛选产生。对完成品牌培育试点各阶段工作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达到及格以上的试点企业,评为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及省质量标杆、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1.支持重点与标准
(1)产业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在智能装备、数控系统、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型材料、光电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实施10项左右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研发成果。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2)产学研专项。重点是6&S22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场对接会上成功对接的项目,我省企业与港澳台有关科研机构、中科院系统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业技术成果对接项目,技术提升诊断工作中提炼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在智能装备制造、3D打印、数控系统、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组织实施15项左右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
(4)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补助。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4年7月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服务行业内中小企业、完善平台建设等。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补助金额为50万元。
(6)其它。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支持配套的项目。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培育、产学研专场对接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其中:产品研发类项目应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应承诺研发成功后向行业内企业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一般不超过3年)。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应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
(2)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申报材料
(1)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简表。
(2)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1.支持重点与标准
(1)产业化培植专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计划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予以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示范应用工程。在太阳能光伏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利用企业、园区厂房建设多晶硅类、薄膜类太阳能电池用户侧光伏发电。在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领域重点支持利用本省较为成熟的控制系统、动力电池和整车技术等,在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邮政车、市政环卫车等领域示范运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规划布局的稀土产业园(名单详见附件)及省级立项的以开放服务与资源共享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其投资额分档次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产业化培植专项(医药项目除外)和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属福州(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泉州地区的,2014年已缴税收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应在15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一业一策”的,应在50万元以上。新建企业项目要求达产后年度上缴税收符合上述要求,否则,补助资金由下达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设税收要求。
(3)除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外,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并已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自开工之日算起),其中,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纯软件开发类项目不需提供环保审批文件;民爆、危化等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3、申报材料
(1)产业化培植专项
①申报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②项目申报和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独立自行编写《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非新建企业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交税金证明材料。纯软件开发类项目不需提供环保审批文件;民爆、危化等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③各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2)示范应用工程
①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②项目申报时正在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自开工当日算起)。项目实施所采用的关键产品或设备应由本省企业生产,同时,应提供已签订采购本省主要产品协议或使用本省企业产品的有效证明。其中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由光伏发电系统生产企业联合用户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企业生产的整车,并使用本省生产的较为成熟的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等,由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运行单位申报,并附与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的采购协议。
③太阳能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必须提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网审批文件。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兆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④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编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非新建企业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交税金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项目不需提供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审批、上年度缴税证明文件。
⑤各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3)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平台单位独立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规划布局的稀土产业园所在地注册,为示范基地或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或建设平台为省级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具有保障平台日常运行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拥有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设立平台运行服务专门岗位。
②公共服务平台单位须提供平台建设投资情况、相关服务合同等业绩资料。
③申报单位应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申报表》,并编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随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省级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纯软件开发类项目不需提供环保审批文件;民爆、危化等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④各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单位应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十一)企业兼并重组专项
1.支持重点与标准
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之后)完成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省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省内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指南的申报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7)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8)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7)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8)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审核,径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产业创新重大专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兼并重组专项、高技术船舶补助、模具材料专业供应商奖励等类别项目由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余类别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当地经信会同财政部门向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申报。
(三)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报送,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项目申报所需表格及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在惠企系统网站下载。
(三)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不含企业兼并重组专项)。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分2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一)第(一)至(四)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黄 宇 电话:0591-85529130
李 玲 电话:0591-87832009
省财政厅企业处 俞 萍 电话:0591-87097610
(二)第(五)至(七)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翁 强 电话:0591-87511770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电话:0591-87097689
(三)第(八)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郭 诚 电话:0591-875691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电话:0591-87097689
(四)第(九)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胡志平 电话:0591-87834675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希翀 电话:0591-87097396
(五)第(十)和(十一)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 邹履传 电话:0591-87812663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希翀 电话:0591-87097396
四、其他要求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事项及重大项目,所需资金无法由切块资金安排的,由留省资金安排。对具有新药证书并在我省首次产业化医药(医疗器械)项目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规定执行。
(二)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对已通过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省属(省管)、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和设区市切块资金补助项目,分别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和设区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5年福建省会计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企〔2014〕53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专项审计。
(四)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切块资金下达后,各设区市应尽快安排,资金安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