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03 16:57:53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为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我省产业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4〕28号)规定,日前,省质监局发布了“第五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在8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质监局和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据悉,我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经营5年及以上、取得卓越绩效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的企业,可向市质监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往年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奖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据管理办法要求,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近三年来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保事故;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据了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评选标准来规范管理制度。省质量奖每年举办一次,申报企业或组织自主研发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的前三位给予适当加分并计入评审最终得分。据了解,获奖企业除可一次性获得省政府200万元奖励外,还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杯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