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2-22 15:45:49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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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说,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后,油价将不涨反降,这是个好消息。其实在油价之外,很多能源消费价格都应该不涨反降才对。
比如说,煤炭价格近来也同样大幅度下降。据《中国经济周刊》12月4日的报道:我国最大的煤炭大省山西,焦炭价格已经从8月份最高峰时的6000元每吨,降低至近期的2700元每吨;煤炭价格的跌幅超过50%以上,在山西朔州,原来800多元一吨的煤炭,排队抢着拉,现在300元一吨也没人要。
石油、煤炭都是我国的基础性能源,按照一般逻辑,上游基础性原料价格大幅度下跌,本应传导到下游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中来,从而导致下游的消费类价格相应下降。但我国的事实恰恰相反,尤其是能源消费价格,近几年来,一直呈上涨趋势,几乎没有进行过一次降价的调整。略作回忆就不难发现:电价、煤气价格,有的城市上调幅度居然达30%左右。
一方面能源类价格下降,方面消耗能源的产品价格上涨。很难想象:在信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基础性能源价格几个月来连续下降,而居民能源类消费价格却不仅没有下降,反而相关部门一再以“体现能源稀缺性”为由一次次提高居民能源消费价格,特别是在煤炭价格大幅下降的同时,还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高以煤炭为原料的产品——电价和热价,既不符合价值规律,也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可。
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因素,一是居民能源消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而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利益博弈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关行业的垄断性质非常突出,政府出台的价格政策往往会倾向于垄断企业。二是消费者的利益表达能力太弱,比如每当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国内煤炭价格上涨的时候,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等部门、组织,都会通过多种途径向发改委提出涨价建议,但当能源类价格下降时,这些政府部门和组织,却很少提出降价的建议。那么,国家有哪个组织或部门来代表消费者反映降低价格的意愿呢?没有。各级消费者协会,只是受理侵害消费者个人权益的行为,而对于像能源类价格调整这样的公益性问题,消协却很少触及。三是,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居民能源类消费价格机制形成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涨价,涨价的幅度是多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降价,降价的幅度如何确定等,公众很少知情,其决策权完全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这就造成了如下现象:能源价格上涨,居民消费的能源类产品价格很快上涨;相反,当石油、煤炭等基础类能源价格下降时,居民能源类消费价格很难随之进入下降通道。
面对当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政府决策部门在下大力量扶持相关行业的同时,也应当对涉及到居民能源类消费的公共产品价格予以关注,在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应当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使此类产品价格该上涨的上涨,该下降的下降,打破只涨不降的不合理局面,帮助普通民众增强渡过危机的信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