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倾销调查的三要素是什么?
具体来讲,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行为的存在,要涉及三个要素: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很多企业在遭遇国外对我反倾销时常有困惑,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是在赔本卖,而是有利润的,没有倾销,不应该被反倾销调查。这其实是对反倾销的一种误解。
一种产品被反倾销以致被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存在倾销,即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存在损害,即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
(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由倾销引起的,所以,由别的因素(如进口国国内政策变化、生产方式改变等)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货物。倾销和损害要由反倾销发起国经过复杂的调查、计算和论证得出,并不是说企业在出口时有利润就肯定没有倾销。但是如果出口商的利润比较高,在应诉反倾销时会比较有利。此外,有些国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还有别的要求,比如欧盟会考虑各方利益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欧盟整体利益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不适当的,即使已具备以上反倾销三要素,也可能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 什么是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通常是指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以上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是针对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而言的,对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来说,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需要使用替代国的数据。
3、 什么是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一项产品销售到另一国的价格,通常是CIF或FOB价。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做比较时,通常会将它们调整到同一水平再作比较,这一水平通常是出厂价。
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因特殊原因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可以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使用推定价格,若有特殊情况此种推定价格不可用,则在当局确定的合理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
4、 什么是损害?
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相关产为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
考量是否造成损害,应对下列两点做客观审查:
(1)倾销涉案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倾销的涉案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生产商的后续冲击程度。考量损害的幅度,应对影响工业状况的全部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进行评定,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能力等方面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动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融资或投资能力等方面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副作用。以上因素应做综合考量。
总体来说,损害大小的确定不如倾销幅度的确定那样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性,通常可以通过进口商游说等方式给反倾销调查当局施加压力以争取有利结果;并且,损害大小的确定通常需要整个行业的数据来支持。所以,整个行业的损害抗辩通常不是单个企业能完成的,如果由行业组织等出面统一组织抗辩、协调各方往往能获得更好的抗辩效果。
5、 什么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倾销行为的三要素之一,简单说,就是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在具体分析中,要找出造成损害的所有原因,并把这些原因的影响一一剥离进行分析。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经济因素之间实际上是互相影响的,很难将某一原因与某一结果直接联系起来。作为应诉方,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找出除倾销外的其它影响进口国工业的原因,如技术进步,进口国生产企业本身经营上的问题,其它进口产品的影响等。2004年南非对我钢制车轮反倾销调查,就是以没有因果关系而结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
6、 什么是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是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产品,要根据反倾销发起国公布的立案公告上的产品的海关编码和具体产品描述来确定。因为世界各国海关编码前六位项上产品一致,通常我们可以根据海关编码确定产品的大概范围,然后通过产品的具体描述来确定涉案产品。在立案初期,确定涉案产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由于各国海关编码存在差异,而企业有可能对立案公告中的产品描述不完全理解,这时,企业可以主动联系调查机关,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为涉案产品,以便决定是否应诉。
7、 什么是涉案企业?
在调查期内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是涉案企业。有时,立案公告上会列出所谓的涉案企业的名单,但这些名单往往是由起诉方通过自己的渠道搜集并提供的,可能与真正的涉案企业并不完全相符。例如,有些企业虽然被列在名单上,但在调查内并未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不是涉案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被列在名单上,但在调查期内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属于涉案企业。
8、 什么是调查期?
调查期是反倾销当局设定的特定时间,通过对涉案企业在这一期间的出口、内销、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查得出倾销与否的结论。调查期包括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期,倾销调查通常是立案前的一年或一年半,损害调查期通常是立案前的三年。
9、企业如何防范起诉方的案前调查?
在每一起反倾销案立案前的准备阶段,起诉方一般都会与我国的补诉企业(即:出口企业)进行联系,以大量采购为借口要求我方企业最低报价,而这些低价报价单就往往成为对方起诉材料中的证据,对我方企业极为不利。因此,如果某行业产品在出口中呈现大幅低价竞争态势,该行业内企业应提防进口国生产企业的询价行为,不能随便报低价。
10、起诉方或进口国生产企业有实际采购行为,对我方应诉有何影响?
中国企业应重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采购行为,注意保存相关的出口资料。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如果我方能够证明起诉方企业(即调查国国内生产商)长期大量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就可能认定起诉方企业与中国企业是关联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关联企业,起诉方企业就会丧失起诉方资格,使多方企业不战而退其兵。
11、对进口商发来的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传言”如何处理?
许多反倾销案件在立案前都会有相关消息通过各种途径被披露出来。如果企业在经营中获悉此类“传言”,切勿置之不理,应高度警惕,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意识”要加强。企业一方面应立刻通报我国相关进出口商会或省、市外经贸主管单位,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重视;另一方面应注意本企业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预防性工作。通过预警,有可能通过行业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预防性工作。通过预警,有可能通过行业内的及时调整或者与国外行业的磋商避免案件发生。即使不能避免案件发生,如果能在案前做好应诉准备,对案件的胜诉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对阿根廷铁链、欧盟碳钢紧固件、日本自行车等反倾销案件应诉中,就是通过机电商会和应诉企业的积极工作,使得对方国家没有立案调查。
12、企业遇到反倾销该怎么办?
大多数企业在第一次遇到反倾销调查时都会感到无所适从。此时必须首先镇定下来,在有限的回应期内做以下几件事:一是联系政府和商会;二是确定本企业是否为涉案企业;三是如已确定为涉案企业,要迅速决定是否应诉;四是决定聃请律师和准备回答问卷等具体应诉事宜。现将这几个方面简单解释如下:
首先,联系政府和商会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的有关反倾销应诉组织条例,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是政府反倾销应诉的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应诉的组织协调单位,企业是应诉主体。这样,商务部、商会、时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就构成了反倾销应诉链中的四个环节,在应诉工作中,这四个方面协同合作,形成“四体联动”的工作模式。企业虽然是应诉主体,但却缺乏应诉经验,在立案之初,迅速地联系到政府和有关商会是寻求支持的最佳选择。
其次,由于各国海关编码存在差异,反倾销中的涉案产品是以其产品描述为最终确定标准的,企业一定要对自已的出口产品进行排查,明确本企业是否出口了涉案产品,企业是否为涉案企业。
第三,在确定了本企业为涉案企业后,必须迅速做出是否应诉的反应,因为调查机关留给我们回答问卷的时间是十分有限的,通常只有一个月。因为要涉及较高的律师费和大量的应诉工作,甚至有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等到问卷期快过了才做应诉决定,这样匆匆上阵,往往不能按时提交问卷或问卷回答得不尽如人意。
最后,但也是很重要的,就是聘请一个好的律师,认真准备问卷。
13、如何请律师?
由于反倾销应诉的工作主要有在国内指导企业填写问卷、准备抗辩材料在国外参加听证会、参与核查等,涉及国内和国外两大块工作,所以聘请律师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1)具备丰富的反倾销应诉经验,尤其是代理国内企业在该调查国以往的案件中有较好的业绩;
(2)是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有时律师事务所虽然有名,但参与案件的律师不一定有能力,所以在考察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还要对案件的具体工作律师进行考察;
(3)语言沟通上没有障碍,能说中文;现在比较多的模式是国内律师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或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开设分所;
(4)与调查国的调查机构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有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在调查机构工作过的经历,这无疑对案件的应诉提供了良好的人际交流基础。
反倾销调查中主要有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两方面,在倾销调查方面会涉及许多财务问题,在损害调查方面会涉及到进口国的国内产业经济分析问题,所以律师往往会和会计师、经济师合作,一个好的应诉代理团队,应该是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的强大组合。
14、诉讼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国外律师通常是按小时报价的,每月寄来账单,载明了本月为案子工作的具体工时和工作内容,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付钱,但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到中国企业的认可,中国企业需要有一个大致的费用预算,以便报批和成本控制,所以,国外律师代理中国的案子也就入乡随俗,采用一揽子报价的方法,但一揽子报价中往往不含往返中国的差旅费和传真、复印、电话等零星费用。为了激励律师,一般还会有一定的胜诉奖励金,通常是律师费总额的10-20%。这些都会在律师协议中明确规定。
由于调查国家、涉案产品、涉案企业的不同,律师费也有很大的差别,从几万美元到几十万美元不等,欧美国家的反倾销案律师费较其它国家要高出许多。企业通常会拿出几家律师的报价,并进行压价。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结算上还是给律师小时工资,在总价降低的情况下只能用低级律师来降低成本。所以,企业在与律师事务所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对比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15、应诉一定要请律师吗?
没有任何法律诉讼要求被告方一定要请律师,反倾销调查中也没有规定出口商一定要通过律师应诉,但勿庸至疑的是律师的专业性肯定会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而且调查中许多材料做了保密处理,作为直接利益方的出口商是看不到的,这样的应诉只能做到知已不知彼,这里有一个应诉成本和胜诉得益的成本利益分析问题,如果企业认为靠自身的能力填写问卷已经足够了,外人是无权干涉的。
16、涉案企业如何填写和提交调查问卷?
反倾销调查其实是一种准司法调查程序,和通常的司法调查程序是有区别的。首先,发起调查的公告只要公布在官方文件上即可,调查问卷也可以直接寄到受调查国的政府和企业,不用履行司法送达程序。这样,文件的送达速度是比较快的。填写调查问卷是应诉中一块非常重要的工作。企业可以自行填写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助指导。问卷填好后,在截止日期前直接寄到调查机关即可,如果时间来不及也可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再寄正本(但有些国家不接受传真件)。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不要求一定要由律师代理递交问卷,但也有例外。如,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中,就要求必须由中国律师递交问卷。调查机构收到问卷后,一般也会有向企业告知收到的义务。企业如果不放心,可以书面直接与调查方联系,确认已如期收到问卷。
17、企业如何组织应诉团队?
有些企业在应诉中指派销售部门来负责问卷填写工作,如果销售经理发现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因为,反倾销调查问卷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管理、销售、财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销售一个部门的问题。为保证应诉的高效性,应该组织一个由公司人事、销售(内销和外销)、生产和技术、财务、法律各部门构成的应诉团队,并由公司高层(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挂帅,协调指挥。
18、涉案企业不应诉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确定自己是涉案企业,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应诉,将被调查机构认定为不合作的企业。在调查中,在确定这些企业的倾销幅度时,调查机构将采用最佳可获得资料,通常都是对出口企业极为不利的资料信息。所以,不应诉的企业肯定会被裁定一个较高的惩罚性税率,从而失去竞争性,退出相关产品在该国的市场。
19、应诉的企业有什么好处?
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应诉,回答问卷,使调查机构接受自己提供的信息,避免一些在裁决中的不公平待遇。根据反倾销调查分为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两部分的特点,应诉的企业可以有两方面胜诉的机会,即通过倾销调查拿到比较合理,对自己有利的分别税和无损害结案。
在许多反倾销案件中,都有应诉企业在其他未应诉企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得到了适用于自己的零税率,这相当于市场划分的一次重新洗牌。胜诉的企业订单不断,未应诉的企业黯然退。无损害结案是另一种胜诉的可能,另外还有起诉方撤诉、因不符合进口国的利益而不采取措施等终止调查的情况。
20、调查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环节?
一个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大体上有立案、初裁和终裁三个大的环节。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各国法律,立案可以是基于进口国国内的产业申请,也可以是调查机关主动发起调查。但从实践中看,大多数案件是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国内产业在申请反倾销调查时,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起诉书,起诉中内容包括进口商的国内产业现状、进口产品的说明及出口商的名单、有关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信息、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等,最后,一般起诉书中都会具体列出要求征收的反倾销税,这份详细的起诉书中的许多内容都作为商业秘密做了保密处理,只有授权的代理人才能看到(如出口商的律师),对外公布的只是公开版本。在起诉方提交了调查申请后,调查机关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这段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起诉方提交的材料齐全,就会立案。有时,调查机关会驳回起诉方的材料,而起诉方又会再次提交合格的材料。
立案后,调查机关会发放调查问卷,并规定提交问卷的最后期限,一般是立案后的37天,其中,7天为信息传递在途时间,30天为答卷期。问卷一定要在截止期限前以书面的正式版本寄到调查机关。也偶有调查机关接受传真版,正式问卷可以稍迟一些寄到,但这要事先与调查机关沟通确认。如果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延期,但一般调查机关只给两周左右的延期。问卷提交上去后,有时调查机关会在审查后发出补充问卷。
在审查了各方面提交的材料后,调查机关会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然后做出初裁。但初裁不是法定必经程序,有时调查机关会取消初裁,直接做出终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会根据需要安排实地核查,现在大多数欧美的案件进行核查,核查是对应诉的抽样企业进行的,其他国家(如印度、土耳其、南非)也有来中国核查的。核查有的在初裁前,也有的在初裁之后。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做出的终裁,整个案件调查一般历时12-18个月。超过18个月尚未结案属于违反WTO的规定,案件将被终结。
21、应对反倾销调查,企业要做哪些工作?
企业在决定应诉并聘请了律师后,就要开始正式的应诉工作了。最为迫切的是有限的问卷提交期内回答调查问卷,并按时提交。有的国家问卷分为倾销问卷和损害问卷两部分,分别由不同的调查机关发放,如美国商务部发放倾销调查问卷,国际贸易委员会发放损害调查问卷,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同时进行。大多数国家只是先发放倾销问卷,损害调查没有固定的问卷格式。
倾销问卷一般包括有公司的总体情况、向调查国出口、内销、出口第三国、生产等几大部分问题。因为中国目前仍被一些国家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问卷中还有关于市场经济的问题。在回答过程中,要在整理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问卷各部分的相关数据要前后一致。如果调查机关以后要提供补充问卷,也要注意和以前提供的数据符合。如果有前后不一致的现象,虽然可以说明,但会造成调查机关的不信任。
由于大多数国家对我国非市场经济的待遇,在计算我企业的倾销幅度的时候,使用的是替代国的数据,但调查机关往往会在调查初期对替代国提出征求意见,并规定一定的抗辩期。如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提出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替代国,对应诉企业也是一个机会,在短期内提出合适的替代国要建立在企业了解国际市场的基础上。
问卷提交后,如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应诉企业可派人参加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席。如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则应诉企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一个好的核查准备对取得好的结果是非常重要。
从整体应诉工作看,准备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和实地核查对应诉企业来说,是较重要且工作量较大的工作。
22不同性质的企业应诉策略有区别吗?
公司的应诉方向不外乎争取有利于自已的分别税率和无损害结案两种。纯贸易型的公司一般不容易得到分别税率,因为这种类型的公司可以从各种渠道进货,如果得到较低的税率,其他高税率的公司都可以通过他出口,容易引起规避。所以,纯贸易型的公司可以和生产企业捆绑应诉(在欧盟案件中常见),还有一条经济有效的办法,是参加进出口商会组织的行业无损害抗辩。生产型的出口企业较容易得到分别税率。在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比国有企业较容易得到市场经济待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性质选择适合自己的应诉策略。但以上只是一般情况,由于各国的法规和实践略有差别,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3、行业协会或工会组织可以申请调查吗?
申请调查的起诉方不仅可以是进口国国内的主要生产商,还可以是这些生产企业的雇员代表(如工会组织)。在一些案件中,是由行业协会作为起诉方提出调查申请的,如欧盟对我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在1996年和2004年都是由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作为起诉方的。
24、什么是抽样调查企业?
原则上说,调查机关应对涉案产品的每一已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但实际上,往往涉案的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很多,使得调查机关无力对每一企业做出分别裁决,这时允许使用抽样调查的方法。WTO协议对抽样的方法没有规定。只规定在统计学上有效的方法即可。调查机关在进行抽样时,一般选择出口量或出口金额较大几家企业调查。抽样调查要征得被调查企业的同意,在调查问卷中会有是否愿意申请抽样调查的问题。有时,调查机关会适时增加抽样调查企业数量。被抽样调查的企业将回答全部的问卷并接受检查。如果应诉企业对抽样调查的方法不满,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义,如果质疑合理,调查机关有可能会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改变抽样方法。
25、什么是核查?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会根据需要在出口国内进行实地调查,以核实之前所收到的信息,并获得进一步更详细的信息,这就是实地核查。核查一般由调查机关主管案件的官员来应诉企业的所在地,察看工厂的生产情况,对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要求企业提供能够证明数据真实性的材料。在核查结束后,调查官员会写出核查报告,上报给案件的更高层主管。核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据,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准备充分,对应诉企业是有好处的,而并不是为了来挑毛病和对应诉企业的不信任。
26、核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要核查前,调查机关一般会来核查大纲,律师会提前进驻企业,按照大纲的要求,指导企业应对核查。核查通常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实地看厂和产品,二是检查纸面材料,各国的核查时间从两三天到一周不等。
参观生产车间是核查的第一阶段,通常占据整个核查时间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时间。调查官员会观看涉案产品的生产车间、了解生产过程、检查样品和存货等。目的是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对产品的生产有感性认识;确定产品的生产环节,为成本分解提供证据;以及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其他文件中没反应出来的问题。有时,调查官员会在生产线上随意地问工人,每周工作几天、每天几班等问题,以确定劳动成本。他还会问其他关于生产、材料等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为了寻找问卷中答案的支持证据而设计的。在这阶段核查时,要提前在企业做好组织动员,核查中有生产、技术、人事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要提前安排好有关的负责人解答。
核查的第二阶段是核对纸面材料,主要是根据应诉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进一步检查书面证据。前面已经介绍过,倾销调查问卷一般包括公司总体情况、向该调查国出口、内销、出口第三国、生产等几大部分问题。另外,还有针对市场经济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问题比较容易准备。容易出问题的是会计方面的核查,为了确定成本,往往要检查会计账册。核查官通常会通过一个数据,一条线查下去,在检查过程中,又可能会引出其他的问题。因为我们日常会计记账的方法不是按照反倾销的要求去设计的,调查问卷中的数据许多是推算出来的,这需要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日常的会计记录,在数据很多的情况下难免会出错或有忽略的地方。核查官通常都会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这就要求企业在应对核查时一定要在律师或会计师的指导下,重点做好会计部门的准备工作。
27、行业应诉是怎么回事?
由于反倾销调查中损害调查的范围是出口国的产品对进口国行业的损害,如果调查结果是无损害,即使存在倾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意味着整个调查以出口国的全面胜诉而结案。
所以,在损害调查中,一般都是出口企业共同聘请一个律师应诉,同这些企业共同分摊律师费用。进出口商会在这里起到了行业协调和组织的作用,商会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企业和律师联系,代表企业参加听证会,帮助律师收集材料。由于商会中介组织的特殊作用,在这个阶段组织行业应诉是非常合适的。
28、什么是价格承诺?
在应诉中,除了通过填写问卷,争取零税率和较低的税率,或者无损害结案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进出口商会和政府的力量做其他工作。如:在调查国游说,给起诉方施压,争取起诉方撤诉。在裁决前,还可以争取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在调查做出初裁后,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价格以避免被征税的行为。价格承诺谈判一般由几家出口企业共同组成一个小组,委托进出口商会统一协调,通过律师来确定价格承诺的条件。有的价格承诺只规定了最低出口价格,有的同时规定了出口价格和数量。不在承诺名单中的企业,以及不符合价格承诺中关于价格和数量的出口,仍要交纳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好处是参加价格承诺的企业通过自主提价的行为,避免了向进口国交纳高昂的反倾销税,在保证出口的同时,提高了自已的利润。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调查机关主动提出。签订了价格承诺的企业要定期向调查机关报告承诺执行的详细信息,并一定要严格遵守承诺规定。调查国可能在承诺执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承诺的行为,不仅将对企业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还会直接影响企业以后在复审中的信誉。如果裁决的税率较高,大部分的企业都难以出口,且出口企业数量不多,执行价格承诺有可操作性,可以考虑提出价格承诺申请。
29、在调查期间可否正常出口?
由于初裁以后才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所以从理论上讲,从开始立案到初裁这段时间,企业还是可以正常出口的。但一般来说,出于谨慎的目的,进口商下单肯定会减少。但也有进口商对出口商较有信心,继续要求进货的。有的出口商也想打擦边球,赶在初裁前出口。但由于许多国家都没有把初裁的时间定死,所以这时候出口有一定的风险的。如果企业一定要出口,要充分估计货物在途的时间,并把征收反倾销税的风险纳入考虑之中。
30、征税后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国家转口至征税国?
不可以。因为征税是针对产品及原产地的,而不是针对出口国,即使涉案产品转口数个国家,原产地仍不会改变,因此,征税国在进口时仍要加征反倾销税。
31、是否可以在第三国投资?
可以,但心须证明该产品确实在第三国进行加工、制造,并取得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如果假设立厂家进行规避,则有可能引起反规避调查,从而导致第三国被纳入征税范围。
32、是否可以通过改变产品规避反倾销税?
对产品的改变程度有法律规定,必须达到对产品外观性能改变到一定程度,或达到一定的增值比例,如果只是简单的改变一些物理性能或外观,或用其他税号继续报送出口,很有可能遭受反规避调查。
33、什么是行政复审?
反倾销调查国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发起的,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达到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通常是一年以上),任何利益方提出的复审。美国的此类复审称行政复审。欧盟的此类复审称为中期复审,在市场情况与实施措施时相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出口商或生产商请求下启动,这必须是在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一年以后提出,或在欧委会成员国的提议下随时启动。行政复审的结果,有可能继续被征收、取消或改变原有的反倾销税。行政复审为企业改变反倾销税提供了机会。
34、什么是日落复审?
反倾销税征收时间一般为五年。在到期日前,由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复审,或依调查国国内产业的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请求而进行的复审称为日落复审。如果经日落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取消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那么可以继续征收五年后反倾销税,反之,取消反倾销税。如果日落复审没有被发起或提起,五年到期后,反倾销税自动终止,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由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这五年时间实际上是给国内产业进行恢复的阶段,而五年后的日落复审实际上是给予进口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这样考虑的初衷是基于公平的目的。但从执行来看,许多反倾销措施都经过了多个日落复审,仍没有“日落”。目前,这一制度在WTO受到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来看,五到十年的期限已经足够了。一些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的产品,由于企业难以继续出口,而参加复审又必须有出口实绩,日落复审仿佛成了水中花。日落复审永远不会“日落”,是对出口国的不公平。但在WTO的多次讨论中,都没有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35、什么是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特别针对新出口商的调查。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过涉案产品、且与反倾销期间出口过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关联关系的生产商、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在调查期内没有出口,因此无法对其出口实绩进行调查,也就没有资格参加应诉。因此规定,在反倾销终裁进行调查,也就没有资格参加应诉。因此规定,在反倾销终裁征税后,新出口商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据调查结果单独给予裁决。对于新出口商复审的程序,各国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如果企业有意参加出口商复审,可以在原调查结束后,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等待答复。调查机关会正式公告是否开始新出口商复审,并发放问卷。
企业申请出口商复审被调查国当局接受后,企业出口到调查国的涉案产品将不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但会被调查国海关登记,然后通过随后的调查对该企业采取个案反倾销措施或不采取措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还将从涉案产品被调查国海关登记时起被追偿反倾销税。
36、什么是反规避调查?
调查国当局采取反倾销措施后,有些涉案企业为了规避反倾销措施,会通过第三国对商品处理或组装后再出口到调查国,或者直接向调查国出口零部件后进行组装,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口。如果调查当局发现这种现象,可能会发起反规避调查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持续有效性。反规避调查的结果可能是对这些转口国、组装国或涉案产品零部件也征收反倾销税。欧盟一直很重视反规避调查,2004年3月在新修订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规避:一是对产品做一些不改变根本特性的修改,使其使用其他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编码;二是通过第三国转口;三是通过出口国获得分别税率较低的企业出口;四是出口零部件,在欧盟或第三国组装。但如果出口商能够证明与被征税的企业和有规避行为的企业无关,由此获得反规避措施的豁免,即不会被采取反规避措施。
37、什么是反吸收调查?
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反吸收就是在符合上述吸收行为条件时,应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出口商提出证据表明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同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WTO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欧盟规定了反吸收的制度,如果征税后倾销产品在欧盟的售价并未提高,即反倾销措施未起到保护作用,其国内产业可要求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欧盟的反吸收制度实际上属于复审的一种,其目的在于依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倾销的确定”来重新评估出口价格。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吸收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