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陶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Ceramic Industr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建筑卫生陶瓷、工业陶瓷、工艺美术陶瓷和日用陶瓷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行业组织自愿组成,承担全省陶瓷行业服务协调与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地区的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为全省陶瓷行业发展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推动福建陶瓷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发展。
第四条 本会以福建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并接受业务主管、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6楼62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承办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开展行业、地区经济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及行业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受行业部门委托,参与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授权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参与行业管理、行检行评、生产与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批、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授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四)指导做好行业内产品价格自律,检查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供经营决策服务,提高行业经营水平和效益。创办刊物,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市场信息,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组织各类研讨、交流、展览、展销会等;
(六)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公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横向联系,经营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中介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内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开展各种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协调与指导相关行业、有关市县同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承担政府及行业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领域有较高信誉和影响;
(四)是本行业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及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社会组织与团体,需有合法生产与经营工商执照,科研设计院校事业单位要有开展业务的合法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协助解决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理事工作变动等故,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确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违规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一)讨论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有领导成员、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休机构负责任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