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6 15:59:2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近日,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2016年11月,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7月,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月,正式发布,作为排污许可制的管理细则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当前,政府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监测数据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杜绝监测数据造假情形。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其中,就核发环保部门而言,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而核发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6种情形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排污单位而言,则可能面临高达上百万的罚款甚至关停。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而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